|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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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正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正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本金5404598.62元、合理利润209852.12元、律师费10万元; 二、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正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63981.23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起以5404598.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合肥正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49元,由原告合肥正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14元,由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51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