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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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 巴东县神峰薯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巴东县神峰薯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4409.55元,并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7.50‰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对被告***、万世芬所有的位于巴东县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滨江大道68号单元5-7层等3户【权证编号:鄂(2019)巴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346号】房地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被告巴东县神峰薯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的10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本案认定被告巴东县神峰薯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的诉讼费用。 三、驳回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被告巴东县神峰薯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