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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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5月27日的利息9691566.57元,合计24691566.57元(2020年5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对被告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95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房地权铜房2008字第××号)及对应的1048.64平方米国有用地使用权(铜国用2013第06416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258元,由被告安徽逸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