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许昌团结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共计97300元; 二、驳回原告许昌团结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许昌团结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1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