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8037.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3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409元。重新鉴定费47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