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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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227991.9元,共计349991.9元,以冲抵被告***对原告***的赔偿;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请将该赔偿款汇入原告***在柘城县农业银行62×××71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6550元(或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账号80×××1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