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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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安庆市天福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32131.64元(款汇至***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临泉支行营业部,账号:62×××6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3354元,由被告安庆市天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78元,原告***负担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