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8300元及利息(以383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公告费540元,共计1298元,由被告***承担。暂由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径付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