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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建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江苏顺和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45733.61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均不得超过年利率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82元,由被告江苏龙之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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