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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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用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