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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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同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珠海城建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 珠海万家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公共自行车服务亭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二、被告珠海同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经营的所有公共自行车服务亭全部归还原告珠海万家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三、被告珠海同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万家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第四季度及2019年第一、二季度的管理费共计54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9元,由原告珠海万家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59元,由被告珠海同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