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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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804元。 二、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710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