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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38,687,169.52元; 二、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欠款本金的利息(其中以10,984,824.36元为基数,依照合作协议约定日0.05%标准,自2018年12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计1,647,723.65元;以10,954,063.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标准,自2016年12月31日起,暂时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计1,474,234.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