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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
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抚顺市艾诺商经贸有限公司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

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截至2019年8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979595.39元、利息13557.5元、罚息539689.29元、复息48567.02元,以上共计3581409.2元,并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抚银北支2017年展借字第001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息;

二、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艾诺商经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对被告抚顺启运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存入抚顺银行账户01×××07、73×××33内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对被告***、王

璐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451元,由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艾诺商经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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