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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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 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抚顺市艾诺商经贸有限公司 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 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截至2019年8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979595.39元、利息13557.5元、罚息539689.29元、复息48567.02元,以上共计3581409.2元,并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抚银北支2017年展借字第001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息; 二、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艾诺商经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对被告抚顺启运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存入抚顺银行账户01×××07、73×××33内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对被告***、王 璐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451元,由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艾诺商经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