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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74435.83元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30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六安市鑫友置业有限公司在尚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6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70000元,合计人民币246064元,原告***负担24064元,被告***负担22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