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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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鑫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四川鑫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四川鑫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协助将位于营山县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并向二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购房款349593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日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0.5的标准进行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四川鑫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