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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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其中7000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项目);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9919.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0元,原告***承担13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1537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