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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亭县保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骏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卢琳、卢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5000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卢琳、卢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11844.31元;

三、被告***、***、谢富杰在继承谢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卢琳、卢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94303.39元;

四、被告广西骏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卢琳、卢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58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956.5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5538.5元,由原告***、***、卢琳、卢颖、***负担341.5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5328元,由被告广西骏龙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谢富杰在继承谢某的遗产范围承担986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乐亭县保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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