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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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民控股有限公司 苏州市铁将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方新民控股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铁将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施工协议,被告苏州市铁将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方新民控股有限公司8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市铁将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诉讼保全费900元,合计2570元,由两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