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1执保47号 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从政、王树琼: 申请人开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从政、王树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申请范围内对被继承人邓艳冰名下车牌号为贵A×××××宝马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谢贵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佑菊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