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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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广东蓬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向广东蓬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39770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均按照每天万分之五标准,以2447706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付至同年9月20日止;以1947706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付至2017年1月26日止;以1797706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付至同年6月14日止;以1697706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付至同年12月29日止;以1597706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付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1397706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陈桂云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东蓬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桂云共同负担。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桂云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