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全椒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全椒县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30913.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