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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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河北紫云工贸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截止到2017年12月28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407127.78元、利息1441956.74元,并给付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廊坊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河北紫云工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1、***、***、***、***1、***、***1、***、***2、***、***、***、***1、***对被告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文安县洁兰特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飞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紫云工贸有限公司、***、***、***1、***、***、***、***1、***、***1、***、***2、***、***、***、***1、***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在生效后,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