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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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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豫01民终92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

二、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下欠的德丰·麦卡伦项目一期、二期工程款共计3394038.97元,并支付利息(一期工程款的利息以1764900.2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期工程款的利息以1629138.7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5805元,由河南众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3777元,由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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