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29632.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35432.89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10000元,其余25432.89元,由被告***赔偿; 二、原告***的护理费13099.56元、残疾赔偿金32815.05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共计48814.61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项下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原告***的车损2400元、拖车施救费200元,共计2600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2000元,其余600元,由被告***赔偿; 四、原告***的评估费5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2600元,由被告***予以赔偿; 五、上述一、二、三、四项决生效后10日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2000元,待履行时一并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