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                 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 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鲁05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