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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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句容恒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句容恒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句容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于2019年9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句容恒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334933元并给付利息(以3349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利息至购房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4元,减半收取3162元,由被告句容恒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恒瑞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