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栟茶古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大刘渔业有限公司 南通瑞丰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瑞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海之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瑞洋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金蛤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如东洋西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如东洋西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损失计2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如东洋西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由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