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 二、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合计9192元给被上诉人***;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已预交),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111元,被上诉人***负担643元,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3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12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负担12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