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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市高新装潢有限公司
诸暨天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在被告诸暨市高新装潢有限公司享有32516569元的债权;原告***对其中32105992元内就其施工南屏山庄陶朱公馆工程在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162元,依法减半收取119081元,由原告***负担19081元,被告诸暨市高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鉴定费390053元(原告***预交),原告***与被告诸暨市高新装潢有限公司各负担19502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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