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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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路华能源科技(保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路华能源科技(保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46351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25463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8年8月2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路华能源科技(保山)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8712元。 三、被告***、***对被告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向原告清偿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48元,公告费人民币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3998元,由被告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