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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长青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市长青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市长青实业有限公司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向***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天津市长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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