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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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