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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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温馨夕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湖南温馨夕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1427号 原告: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温馨夕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骆某。 被告:湖南温馨夕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4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75元,退还原告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2016元。 审判员易学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史晓娇 书记员王 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