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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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教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000元及截止2019年10月8日的利息44631元,并支付以49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