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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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万荣县城北农村信用合作社 山西万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15.653万元; 二,如被告***、***不能按期向***返还,被告山西万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向原告***支付4.6959万元,实际支付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