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9978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预交),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负担122元,被告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