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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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957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计1271元,由***负担185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