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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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 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573.0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293.44元; 二、驳回原告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原告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元,由被告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负担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