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利合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辽宁利合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14400.00元(贰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及利息(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00元,减半收取1504.00元,保全费2270.00元,保险费700.00元,共计447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