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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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鑫畅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市丰扬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一被告黄守相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代位赔偿款299706元、公估费12693.12元,共计312399.12元。 二、第二被告海城市丰扬运输有限公司对上列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2993元,由第一、第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