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腾冲市工业园区朝彪汽车修理厂修理费491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被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