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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白某1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兴华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共计3679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百运光明运输有限公司、王某2、臧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1、白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9元,由原告王某1、白某1负担12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负担3192元(该款已由原告王某1、白某1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王某1、白某1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袁芬梅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江 书记员张琪园 |
裁判日期 | 2020-6-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