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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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沙石料款44240元及利息(以44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元,由被告***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款项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