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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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并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9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