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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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支行 承德聚鑫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冀08执12号 刘文贤: 承德聚鑫典当有限公司与你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仲调字(2017)第11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承德聚鑫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0000、截止2017年6月23日所欠利息19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 二、承担案件仲裁费12710.60元,执行费6765.66元。 上列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请按下列方式汇入本院账户。 开户银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支行 户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50×××56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裘民联系电话:217×××9 本院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邮编:067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