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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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80160.08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数额计算为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被告***负担。司法鉴定费用30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