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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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8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6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1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3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