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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沧州荣程祥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葛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7版)的保险金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29,265.51元,在国寿附加通泰交通团体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7版)的保险金额内赔付原告***伤残赔偿金50,000元,在国寿附加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17版)的保险金额内赔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共计81965.51。(此款可按本判决所附账户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3元,减半收取计1,756.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707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1,049.5元(此款可按本判决所附账户给付)。评估费3,6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此款可按本判决所附账户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7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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