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浙江金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浙0523执322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3408.3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